答: 依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宣扬文明增值税优惠方针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)规则:“二、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,免征图书批发、零售环节增值税。 七、本公告的有关界说 (一)本公告所述‘出书物’,是指依据国务院出书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则出书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书物。所述图书、报纸和期刊,包含伴随图书、报纸、期刊出售并难以别离的光盘、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。 (二)图书、报纸、期刊(即杂志)的规模,依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告诉》(国税发〔1993〕151号)的规则履行;音像制品、电子出书物的规模,依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方针的告诉》(财税〔2017〕37号)的规则履行。” 另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告诉》(国税发〔1993〕151号)第十一条规则:“图书、报纸、杂志 图书、报纸、杂志是选用印刷工艺,依照文字、图像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。” 因而,批发零售电子图书不享用增值税的免税方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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